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民主集中制,完善团内民主选举制度 ,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共青团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以下简称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选举条例。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第六届团委学生会主席团选举。
第三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的选举,应当坚持学生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在学院党委、团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选举工作。
第四条团的基层及学生代表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每届任期一年,自换届改选完成之日起至下一年度6月30日止。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学生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本届学生会主席应做工作报告,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的,须经学院团委批准,校团委、学院党委备案,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六条团委学生会主席团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
第七条团内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团的基层及学生代表的产生
第八条团的基层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团学代会代表)应能反映基层组织的意见,代表团员意志。
第九条第六届上师大商学院团学代会代表选举办法。代表由2015级和2016级各行政班民主推选一名学生代表,2014级全体学生党员、预备党员及发展对象共同组成。学生代表推选必须具备良好的理论学习水平和政治素质,学习刻苦、成绩优良,身心健康,能积极参加各类团学活动,在团员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团学代表原则上不参加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团学代表经推选后将由学院团委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条团学代表拥有以下职能:
(一) 审核、监督候选人竞选条件。
(二)参与换届选举投票。
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团的委员会根据团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一般不规定代表的构成比例。
第十一条团学代表应秉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一旦经查处后发现有徇私舞弊、贿赂、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过程与结果的,立即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三章 选举工作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换届选举时,学院团委组织成立学生选举工作委员会、学生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学生选举工作监督小组。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小组由学院党委副书记刘凤、分团委书记钱晋、学生会主席蔡漪潮共同组成。选举工作监督小组由第五届学生会副主席张嘉琳、陈愈坚、俞嘉皓、于柯心组成,如选举工作及监督小组中有参加第五届主席团换届竞选的候选人,则其相应的选举和监督职责自动取消。
第十三条选举工作委员会拥有以下职能:
(一) 监督、审核选举工作运作过程;
(二) 审核候选人竞选条件
第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学生会成员候选人的,其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如需要,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
第十五条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接受学生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的指导和学生选举工作监督小组的监督。
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学生会选举工作监督小组调查核实,按第十三条规定重新产生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
第四章 选举职位设置
第十六条上师大商学院第六届团委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将按照选票高低,选举产生6名正副主席。具体组成如下:
主席团(6名):主席1名;副主席5名。
主席团候选人应具有商学院团委学生会一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选举结束后,由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选举工作小组与当选第六届主席团的候选人根据候选人所选志愿并共同商议具体职位安排。本次选举以候选人申报的岗位为首要考量标准。
第十八条含有以下任何一条都将被取消竞选资格:
(一) 受过院级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最近一学期成绩专业必修、专业限选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三) 成绩绩点不到2.0的;
(四) 曾被学生会劝退的;
(五) 参加过重大反动组织、团体活动的。
第十九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正式候选人名单应当在学生会主席团选举日的五日以前按产生方式公布。
第五章 选举流程
第二十条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竞选共计三轮:
第一轮:笔试环节
主席团申报人必须于2017年3月22日前提交报名表作为笔试内容进行考核,由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小组共同审阅并评分。笔试成绩(百分制)将占总成绩的20%。
第二轮:面试环节
主席团申报人将以提前抽签方式决定面试顺序。面试定于2017年4月5日。面试官将由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选举工作小组成员担任,面试官将根据候选人的自我介绍、计划书、答辩进行提问和打分。面试成绩(百分制)将占总成绩的50%。
面试后,主席团申报人将根据内部考核评分(占总成绩30%)、笔试与面试的成绩总和进行排序,并按1:2的比例产生第六届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正式候选人(即12人)进入第三轮投票竞选环节,候选人名单随后进行公示
第三轮:竞选
主席团候选人将以提前抽签方式决定竞选顺序。本次投票竞选定于2017年4月12日。主席团候选人将通过竞选产生最终主席团名单。本选举环节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根据候选人最终得分降序排列后依所填报的志愿依次录取。录取名单于4月12日至4月17日进行公示。
本轮竞选分为三个环节:
1)现场填写志愿
2)3分钟竞选演讲:候选人自我介绍及候选人根据岗位要求提出工作设想和计划;
3)自由提问:候选人接受选举工作小组和团学代表的现场提问。
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说形式自定,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不得破坏校纪校规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内容符合事实,不得侮辱和诽谤他人。
竞选结束后,现场选举工作小组和团学代表现场投票,选举工作监督小组负责现场计票和监票工作,无投票权。
计分规则:①投票分数:(现场观众代表投票数量/有效票总数)*100
②分数系数:1)原学生会干部(包括主席团、部长级)最终分数为投票分数*1.1
2)本中心干事竞选相应主席团职位的最终分数为投票分数*1.05
3)本中心干事竞选其他中心主席团职位的最终分数为投票分数*1
*注:以上的分数系数不可累积叠加
第二十一条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确定并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方式和监票人、计票人。
第二十二条团委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平等、客观、公正的原则在选举日前向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在有主席团候选人差额选举中,选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事先抽签为序排列。选票由选民本人填写。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投票结束后,应当封存收回的选票,并于当日集中在指定地点,由监票人、计票人核对、统计选票,做出记录,经监票人签字后报告学生会选举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以上的,选举有效。
(一)当选候选人选票超过全体选民半数以上,选举方为有效。
(二)每张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6人)为无效票。
(三)无法辨认的选票无效。
(四)对难以确认的选票是否有效,由监票人提交学生会选举委员会决定。
(五)选民不得中途离场,中途离场选票无效。
第二十七条若候选人选票不过半数或其他原因导致第一轮选举未能选出足额人数,则应当立即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足额的主席团人数。第二轮选举应当在除去第一轮当选人后,剩下的候选人中投票选出。第二轮选举候选人人数根据第一轮竞选缺额人数的1:2的比例确定,即若第一轮缺额2人,则第二轮选举候选人人数为4人,以第一轮投票排名高低确定第二轮选举候选人名单。学生代表应在第二轮选举中根据缺额人数进行投票,投票数必须等于第一轮缺额人数,少于或多于缺额人数都应视为无效票,选民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八条选举结果经学生选举工作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公布,由学院团委批准,报校团委、学院党委备案。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委员会无正当理由不公布选举结果的,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予以公布。
第六届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职位安排将以候选人竞选意愿为主要标准,结合候选人的工作经验、能力和兴趣,由候选人共同商议确定。第六届商学院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选举工作小组参与监督,以确保商议过程的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九条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在第六届商学院团委学生会主席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时成立。第五届商学院学生会所有成员任期至2017年7月。第五届学生会主席团应对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予以充分的指导和帮助,并陆续将活动场所、活动资料、档案资料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
第六章罢免、辞职和补选
第三十条年级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学生联名,可以要求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如若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工作表现极差,团委书记可建议撤销。
罢免要求应当书面向学生选举工作委员会提出,写明罢免理由,并报学院团委。学生选举工作指导委员会应当对联名罢免的选民人数及罢免理由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学生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并主持学生会议投票表决。
提出罢免要求的学生应当推选代表到会说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有权出席会议、提出申辩意见。罢免理由已经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调查核实的,可以在学生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三十二条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须经全体有选举权的学生过半数通过,罢免结果应当及时公告,并报学院团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罢免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学生会议未召开之前,被罢免者提出辞职并被接受的,罢免程序终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由本人向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提出书面报告,由学生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在任期间,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若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内其他重要学生干部职务,或参与社会实践、兼职,可能会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职务时,必须事先与团委指导老师沟通并得到认同。
第三十五条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完成任务,经反复提醒,仍无明显改善,则学生会有权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对其进行罢免,超过半数以上则罢免生效,并对罢免情况及时进行公式。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可以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补选并公示。
第三十六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于被罢免、终止职务、辞职、外迁、死亡等原因出缺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选。补选由学生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主持,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补选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其任期到本届学生会任期届满止。
当选的商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需要具备及塑造以下素质:
(一)政治上要坚强。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带头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要刻苦。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要勤奋。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青年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要扎实。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青年服务,做青年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要高尚。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志,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团员和青年的监督。
第七章违纪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举报。
(一)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选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的;
(二)砸毁票箱、撕毁选票、冲击选举会场的;
(三)对检举选举中的违纪行为或者提出罢免要求的选民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破坏、妨害选举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学生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进行批评教育;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经调查核实,由学生选举工作监督小组宣布其当选无效。
对于违反团章和本规则的行为,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及组织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则的选举,上级团组织可以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
选举结果全部无效的,应当重新进行选举;选举结果部分无效造成学生会成员、主席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共青团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
共青团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委员会
2017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