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学院关于课程学习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14浏览次数:568

各位老师:

为切实做好学生培养工作,关于学生课程学习评价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1)学生课程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负责评定。如果对学生课程学习评价的优良比率需要突破60%限制,教师可以对学生课程学习实施过程形成性评价为依据,提出书面申请。

课程学习过程评价的判定条件为,教师在学期教学过程中,对每位学生的学习表现有平均不少于5次的详细评价记录;至少安排有3次书面作业,教师有批改和评定;教学大纲有完备的学生课程学习评价方案,教师按学生课程学习评价方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

于开学一周内,任课教师提出对学生课程学习评价不受60%优良率限制的申请,报送电子版与纸制版给所在年级教务,由教师教授课程所在专业负责人、学院的教学院长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行政科备案。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周内,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实施。

2)实施分层教学的课程,期末考试根据不同的教学目标设定相应的考试难度和考试内容,可拟定不同层级的课程成绩折算方案。具体方案由课程组组长组织拟定,报送电子版与纸制版给教务办、学院审批,并于2015-2016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周内,报送教务处审核通过实施。

 

 

教务处、商学院

20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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