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设立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评审依据、申请条件 1、评审依据 学院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单行本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实施办法,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 (3)认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3、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 (2)受到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 (4)当年绩点小于2.0或当年参与综合测评评定的课程初考有不及格者; (5)综合测评德育成绩小于12分者或体育成绩小于3分者; (6)综合测评总分低于60分者; (7)智育成绩位于年级专业排名50%之后者; (8)未经学校允许不参加文明修身者或文明修身不及格者; (9)学生当年所获社会实践章小于40个者。 (10)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 注:1、参与奖学金评定的课程以当年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为准,其中文修、副修、任选、限选、考查类课程计入奖学金评定资格,但不计入奖学金智育课程计算范围; 2、当年课程无绩点,奖学金等第评定不受绩点要求限制; 3、当年无考试课程,考查课成绩按照考试成绩等第计算; 三、奖学金的评定操作方法 1、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奖学金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综合测评要求:全额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数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第一,并在85分以上,各方面表现积极。一等至三等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排序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情况下,智育成绩高的同学优先考虑。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四舍五入)。 绩点及智育成绩要求:全额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5及智育成绩90以上;一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0及智育成绩80以上;二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5及智育成绩75以上;三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0及智育成绩70以上。 专科奖学金评定按以上要求执行,但不考虑绩点(专科没有绩点要求)。 2、关于设立全额奖学金的说明 为鼓励同学努力学习,学院特在每年级和每个专业设立全额奖学金1名,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15000元,非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5000元。 3、奖学金评定比例的说明 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进行,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严格按照全额奖学金或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20%的比例进行评定。全额奖学金占一等奖的比例。(全额与一等奖学金名额四舍五入,其他不四舍五入)。 4、出国、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奖学金的评定说明 出国同学不计入该学年参与奖学金测评的总数。出国同学参与出国前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出国留学后,因国外学习的成绩无法认定和无法进行综合测评,故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可以参与前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5、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统一操作进银行卡。 6、学院根据财务状况,可以对奖学金金额进行调整,但不低于学校标准。 7、学院对参评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审核并公示。 8、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a) 中外合作专业
b) 普通专业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3、本条例中第二项第三条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审情况,其中第十条,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从2017年9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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