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宗旨
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立志成才,促进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使大学生成长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设立奖学金。
二、奖学金的评审依据、申请条件
1、评审依据
学院依据《上海师范大学学生手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实施办法,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奖学金评定。
2、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作贡献;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校纪校规;
(3)认真参加学校、学院、年级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4)学习刻苦,学年学习成绩优良。
3、不能参与评审的情况
(1)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
(2)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者;
(3)当年绩点小于2.0或当年参与综合测评评定的课程初考有不及格者;
(4)综合测评德育成绩小于12分者;
(5)综合测评总分低于60分者;
(6)智育成绩位于年级专业排名50%之后者;
(7)未经学校允许不参加文明修身者或文明修身不及格者;
(8)所在寝室未评到合格之家者(以宿管科每学年提供的数据为准);
(9)学生当年所获社会实践章小于40个者。
(10)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二次迟到记为一次旷课。
注:1、参与奖学金评定的课程以当年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为准,其中文修、副修、任选、限选、考查类课程计入奖学金评定资格,但不计入奖学金智育课程计算范围;
2、当年课程无绩点,奖学金等第评定不受绩点要求限制;
3、当年无考试课程,考查课成绩按照考试成绩等第计算;
三、奖学金的评定操作方法
1、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奖学金评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综合测评要求:全额奖学金综合测评分数列全年级该专业排名第一,并在85分以上(2014级学生综合测评分数为90分以上),各方面表现积极。一等至三等奖学金根据综合测评排序进行评定,综合测评分数相同情况下,智育成绩高的同学优先考虑。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到小数点后面两位(四舍五入)。
绩点及智育成绩要求:全额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5及智育成绩85以上;一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3.0及智育成绩80以上(2014级学生智育成绩为9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5及智育成绩75以上;三等奖学金当年绩点达到2.0及智育成绩70以上。
专科奖学金评定按以上要求执行,但不考虑绩点(专科没有绩点要求)。
2、关于设立全额奖学金的说明
为鼓励同学努力学习,学院特在每年级和每个专业设立全额奖学金1名,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12000(12级学生及13级专升本)、15000元(13级起学生),非中外合作专业全额奖学金额5000元。
3、奖学金评定比例的说明
奖学金的评选按专业进行,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严格按照全额奖学金或一等奖2%、二等奖10%、三等奖20%的比例进行评定。全额奖学金占一等奖的比例。(全额与一等奖学金名额四舍五入,其他不四舍五入)。
4、出国、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奖学金的评定说明
出国同学不计入该学年参与奖学金测评的总数。出国同学参与出国前一学年奖学金的评定。出国留学后,因国外学习的成绩无法认定和无法进行综合测评,故不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转出本学院专业同学可以参与前一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5、奖学金由学校财务统一操作进银行卡。
6、学院根据财务状况,可以对奖学金金额进行调整,但不低于学校标准。
7、学院对参评奖学金的同学进行审核并公示。
8、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和比例如下:
奖 项 金 额 占学生数比率 综合测评要求 智育及绩点要求 备 注 全额奖 或一等奖 15000元/12000元 6000元 2% 根据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智育成绩排序。全额奖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总分85分以上。 (2014级为90分以上) 智育85当年绩点3.5及以上(2014级智育成绩为90分以上) 智育80当年绩点3.0及以上 全额奖占一等奖名额;15000元标准的全额奖从2012级学生开始,2012级以前的及2013级中美经济专升本专业全额奖为12000元。 二等奖 2400元 10% 智育75当年绩点2.5及以上 三等奖 1200元 20% 智育70当年绩点2.0及以上
b) 普通专业 奖 项 金 额 综合测评说明 智育及绩点要求 备 注 全额奖 或一等奖 5000元 3000元 2% 根据综合测评总分排序,分数相同情况下根据智育成绩排序。全额奖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总分85分以上。 (2014级为90分以上)。 智育85当年绩点3.5及以上(2014级为90分以上)。 智育80当年绩点3.0及以上 全额奖占一等奖名额 二等奖 1200元 10% 智育75当年绩点2.5及以上 三等奖 600元 20% 智育70当年绩点2.0及以上
四、附则
1、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在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3、本条例中第二项第三条不能参与奖学金评审情况,其中第十条,旷课三次(含三次)以上取消资格,二次迟到记为一次旷课。从2015年9月开始执行。
上海师范大学商学院
2015年3月